齐齐哈尔市建筑业协会行业自律公约 (修改稿)发表时间:2025-06-13 20:40 齐齐哈尔市建筑业协会行业自律公约 (修改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强化行业自律约束机制,规范企业行为,维护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与行业整体利益,促进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公约。 第三条 市建筑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违反公约事项的举报受理、召集核查委员会成员会议、执行会议决定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是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协会会员单位必须遵守本公约。 外埠建筑业企业在办理进齐注册时,应承认《齐齐哈尔市建筑业协会章程》并同时签(承)认本公约。 第五条 市建筑业协会将根据各会员单位一年中在建筑市场行为、社会信誉及对本公约执行情况,对成绩优异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章 行业自律守则 第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的强制性标准规范,按照设计要求和建设程序,精心组织施工。强化施工动态管理,认真履行竣工验收制度,确保工程质量。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严格遵守职业道德,维护企业声誉,树立我市建筑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七条 要严格按照资质等级和核定的业务范围承揽 工程不挂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不转让出租和出借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 各会员单位要维护国家、企业、个人的合法权益,自觉抵制工程发包方的不合理要求和故意拖欠工程进度款的行为。对于工程发包方有上述等不合理要求的应及时采取必要的停工措施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是建筑业协会举报。对于没有采取必要的停工措施及没有及时举报所产生的拖欠工程款等不良后果,各会员单位自己负责。 第十三条 严格持证上岗,杜绝挂证行为,认真履行竣工验收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严禁违章作业,杜绝野蛮施工。 第十四条 认真执行有关规定,规范用工行为,不与无资质“包工头”签订劳务合同,切实保护职工(民工)合法权利,不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十五条 自觉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讲究职业道德,不得诋毁、贬低竞争对手,不得故意损害业主或发包人的利益。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建筑业协会会员单位,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1.给予在行业内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2.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单位所施工的工程重点关注: 3.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七条 对违约会员单位的处理决定,将载入建筑业企业及人员信用档案,并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或取消企业资质。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公约自市建筑业协会理事会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十九条 本公约由市建筑业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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